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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之税务洞察 | 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的税务影响!

 

来源:天职国际

 

研发强度是反映和评估企业持续发展动能的重要指标,它体现了企业在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投资程度和能力。对于拟IPO企业来说,研发强度指标的高低与企业拟申报IPO的资本市场所属板块有着较高的关联性,各板块上市规则大多提出了较为严苛的量化指标,从而导致监管机构以及券商、会计师等对IPO企业的研发费用十分关注。就目前的发行审核经验来看,对研发的审核问询囊括会计核算、税收优惠适用、内部控制等诸多角度,已呈现出综合性、繁杂性和高透明度的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研发样机对外销售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后,明确了“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这将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及评价科创板申报时的科创属性等多个事项带来重大影响。

 

鉴于研发费用的复杂程度较高且与税务事项高度相关,我们建议IPO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税务风险予以关注,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予以协助,寻求解决方案,以求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助力企业成功IPO。

本文案例援引自证券交易所IPO问询函件,内容有所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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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发行人A是一家从事智能检测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企业。发行人A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了较大数量的研发样机,针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发行人A组成了评审小组,制定了评定标准,按标准对研发样机进行分类,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①对于在客户处试用的研发样机,由专人持续跟踪研发样机的状态和客户反馈情况,在研发样机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预计能够实现销售、以出售为目的的情况下,确认为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在实现对外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②对于存放在发行人A处的研发样机,根据样机技术指标及市场调研情况,在研发样机相关参数能够满足市场需求、预计能够实现对外销售、以出售为目的时,确认为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在实现对外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③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研发样机,则存放于发行人A处,继续用于公司新设备的开发、现有设备的改进,或其他研究用途,不以对外销售为目的,计入研发费用,不形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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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发行人A以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样机是否确定对外销售为标准,判定相关支出是否计入研发费用。在预计研发样机可满足市场需求、持有目的为对外销售时,发行人A将其确认为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在实现对外出售时,结转至营业成本。以上做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该做法对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以及满足科创板等板块的科创属性要求有重大影响。
 

一、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对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研发样机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企业因所处行业、研发活动特点及研发样机管理方式的不同,使得研发样机有多种会计处理方式。按照是否确认为资产、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冲减研发费用的金额口径,我们将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表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之前
研发样机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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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之后,明确了企业研发样机符合存货准则,持有以备出售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按相关成本冲减研发费用,不应将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因此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时,其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动力、折旧摊销等一系列可以归属于存货价值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在判断研发样机具有销售意图及销售可能时,企业应确认为存货并同时冲减研发费用,冲减金额包括上述组成存货成本的所有价值组成部分。
 
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仅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会计处理后,研发样机对应的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都应在研发费用中进行冲减,而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口径下,只规定了研发样机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从而形成了税会差异。
 

二、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对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提出了要求。会计处理中按研发样机成本冲减研发费用后,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口径是否应该冲减相关成本,现有文件对此暂无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一般有两种确认方式:
 

第一种:按照会计处理的口径,以计入研发费用和无形资产中的研发投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总额。冲减研发费用确认为存货,会造成会计口径下研发支出的大幅减少,可能导致某些制造型企业研发强度下降,甚至不满足高企认定的研发强度标准,从而无法申请或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第二种:研发样机的成本结转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总额。如浙江省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了相关答疑,明确了“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根据现有高企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申请高企认定时,需要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的纳税申报表,且三者之间要求存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企业按第二种方式处理后,会导致年度审计报告的研发费用金额小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金额,出现不同口径的研发费用金额差异,企业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必要时需要与相关机构进行专门说明和解释。
 

三、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对上市规则的影响

 

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等对申请IPO企业的研发强度尤为关注,对于研发的占比与投入都有一定的要求,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如果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市值及财务指标的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问题 7 关于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科创板申报企业的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即:按照会计口径下的研发支出确认研发投入。企业冲减研发费用确认为存货,势必会降低其研发投入,从而可能导致其不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或不满足上市规则,影响企业IPO的顺利申报。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会计上的,对税务和资本市场亦会造成重大影响。我们建议企业重视对研发产出品的会计核算,同时注意研发会计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企认定口径的差异并做好勾稽和衔接:
 

1.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会计处理后,会计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存在差异,企业应细化相关研发支出的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准备好数据差异台账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2.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企业应与当地高企认定机构确认,研发样机成本是否需要冲减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如果研发样机的成本不冲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总额,将出现不同口径的研发费用金额差异,企业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作为高新核查时候的证据支持;

3.在IPO对于研发强度的要求方面,企业应关注各板块上市规则中关于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如科创板的研发投入为会计口径下的研发支出,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将研发样机成本冲减研发费用后,会降低其研发强度。企业应按规定准确核算其研发投入,以避免因不满足研发强度标准影响IPO进程。

 
提示:除上述情形外,研发样机还可能形成固定资产等,其影响有不同,此处考虑篇幅问题而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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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二)

6.《科创属性评价指(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8号):第一条

7.《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三)、(四)

8.其他资本市场和交易所规则,略

9.《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2022-04-24)

10.《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2023-05-29)

 

作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板块  湖南分所 梁晓东 柏芳 熊鹰翔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3-11-15 阅读: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