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之税务洞察 | 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的税务影响!
来源:天职国际
研发强度是反映和评估企业持续发展动能的重要指标,它体现了企业在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投资程度和能力。对于拟IPO企业来说,研发强度指标的高低与企业拟申报IPO的资本市场所属板块有着较高的关联性,各板块上市规则大多提出了较为严苛的量化指标,从而导致监管机构以及券商、会计师等对IPO企业的研发费用十分关注。就目前的发行审核经验来看,对研发的审核问询囊括会计核算、税收优惠适用、内部控制等诸多角度,已呈现出综合性、繁杂性和高透明度的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研发样机对外销售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后,明确了“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这将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以及评价科创板申报时的科创属性等多个事项带来重大影响。
鉴于研发费用的复杂程度较高且与税务事项高度相关,我们建议IPO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税务风险予以关注,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予以协助,寻求解决方案,以求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助力企业成功IPO。
本文案例援引自证券交易所IPO问询函件,内容有所删改
①对于在客户处试用的研发样机,由专人持续跟踪研发样机的状态和客户反馈情况,在研发样机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预计能够实现销售、以出售为目的的情况下,确认为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在实现对外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②对于存放在发行人A处的研发样机,根据样机技术指标及市场调研情况,在研发样机相关参数能够满足市场需求、预计能够实现对外销售、以出售为目的时,确认为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在实现对外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③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研发样机,则存放于发行人A处,继续用于公司新设备的开发、现有设备的改进,或其他研究用途,不以对外销售为目的,计入研发费用,不形成资产。
一、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对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二、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对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影响
第一种:按照会计处理的口径,以计入研发费用和无形资产中的研发投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总额。冲减研发费用确认为存货,会造成会计口径下研发支出的大幅减少,可能导致某些制造型企业研发强度下降,甚至不满足高企认定的研发强度标准,从而无法申请或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第二种:研发样机的成本结转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总额。如浙江省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了相关答疑,明确了“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三、研发样机确认为存货对上市规则的影响
四、总结与建议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二)
6.《科创属性评价指(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8号):第一条
7.《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三)、(四)
8.其他资本市场和交易所规则,略
9.《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2022-04-24)
10.《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2023-05-29)
作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板块 湖南分所 梁晓东 柏芳 熊鹰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