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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审计过程中虚增研发费用——某医药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检查案例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审计过程中虚增研发费用——某医药公司高新专项

审计项目检查案例

 
 

一、基本情况

D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医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被审单位三年人员人工费用合计1,029.16万元,占研发费用总额的90.82%。D会计师事务所仅选取其中11笔与工资凭证进行了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检查,未进一步核实是否属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且底稿中未附抽查凭证的复印件。D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底稿《主要情况表》中列示被审单位职工总人数158人,其中研发人员151人,研发人员占比为95.57%;编制的底稿《研究开发部人员清册及项目分工表》中列示151名研发人员全部为系统分析师、架构师等。

经向被审单位延伸取证,核实D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编造被审单位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工费用情况:一是被审单位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仅23人,远低于审计底稿中列示的人数;二是被审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显示企业多数员工的岗位为行政、财务、采购、销售、客服等,相关人员并非研发人员。按照被审单位实际的研发人员人数,其人员人工费用将无法达到审计报告认定的三年人员人工费用总额。

二、案例剖析

D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某医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过程中,通过虚假编造被审单位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工费用,以达到虚增研发费用的目的,同时,D会计师事务所未关注高新收入与相关知识产权关联性,在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

D会计师事务所为迎合被审单位需要,不仅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主动虚假编造审计底稿,已完全丧失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省财政厅对D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236,277元的行政处罚;对D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会计师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省注协给予D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4-07-18 阅读: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