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高风险领域的审计提示
文章来源:会计雅苑
一、预付账款
——作为供应商,若我方不能保证发货时间甚至可能无法交付,却要求你提前数月乃至一年以上支付全额货款(例如2000万元),你是否会同意支付并签订此类预付全款的合同?
——若你委托我方进行研发,而研发成果尚不确定,却要求你提前支付全额研发费用(例如3000万元),承诺研发失败再退还,你是否会接受?是否担心我方无力偿还?
——若作为工程承包方,我方不按进度结算,而是要求你提前支付超过50%的工程款再缓慢施工,你是否会质疑其合理性?
——若我方出售一家公司,要求你先行支付1亿元,但交付与管理时间均未确定,你是否认为此举缺乏依据?
……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无人会采取此类交易方式。因此,审计中若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挂账,应深入探究其背后原因。若资金支付后又被暗中返还至个人,则上述情况便可能存在合理解释。
当然有没有可能存在正常的情况,那我们得分析分析,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如果我的货特别的稀缺,比如是进口的,需要提前付款预订,这种是有可能的,但是要有充分依据说明货物是什么、为什么稀缺。而且这种情况下,一般周转率也不会过长,再稀缺也得等着用对吧?
☆所以,重点提示来了:
1、关注预付款的商业实质,被审计单位可能通过供应商的预付款长期不转采购或期间预付期后退回、委外研发、第三方供应商或客户配合实施资金占用,以及通过关联方大额投资、合伙企业、工程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实施资金占用。所以不能因为获取了合同、付款单据、回函等就认为预付是合理的。
2、不止要关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也要关注其他非流动资产,现在很多公司知道预付账款不能随便放了,开始动通过购建长期资产而占用资金的心思了。
3、在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等科目审计时,我们不止要关注余额,更要关注发生额,部分企业可能在年底前归还资金以规避审计,需结合银行存款大额查验与往来款项发生额测试,识别是否存在期末临时性资金回流情况。
二、收入自提
在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小红书等平台购物时,消费者通常选择邮寄而非上门自提。因此,若企业从供应商(尤其是外地供应商)采购时需自行提货,则应当分析该安排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相关内控流程是否完善。对于以下情况需保持警觉:
——临近期末确认的收入,发货到验收周期明显短于其他交易时间,且缺乏物流凭证,仅依赖客户自提与函证相符,仍应优先关注商业实质。此类交易往往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动机,需进一步核查在12月之前是否同样采用自提方式。即使函证无误、合同与签收手续齐全,仍应评估该笔收入是否涉及扭亏为盈、规避退市指标、完成业绩对赌或达成股份支付条件等情形。此时有必要执行反舞弊程序,例如访谈客户、实地查看商品使用状态、获取客户入库与使用记录等资料,以识别是否存在矛盾。总之,此类情况属于需重点关注的预警信号。
——异地客户的收入,客户为什么要花费运输成本上门自提,被审计单位可能会给出理由,客户在本地有人,有办公地点,但小伙伴不要轻易采信,要通过公开信息查验客户是否在本地有办公地点及其实际用途,客户自提后产品在本地使用或转运至所在地,是否会导致其成本不合理增加;客户是否确有必要专门安排运输设备。应从商业合理性角度分析客户此举是否存在充分依据。
——即使是同城客户,自提也并非必然合理。尤其是临近期末确认的收入,可参照前述分析保持警惕。此外,对于地址相近、当期新增的大客户,应重点关注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若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回,且对应交易缺乏物流记录、仅为客户自提,则需关注是否存在产品尚未实际交付、仅通过提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情况。……
☆审计程序上的重点提示:
1、检查销售合同与订单。重点关注其中是否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若已有约定,需核对其与客户自提事实是否存在矛盾;若合同缺乏此类关键条款,则此类形式简单的合同可能证明力不足。
2、对采用自提方式的客户进行背景调查。通过工商信息等公开渠道,核查其经营背景、业务范围,评估其对被审计单位产品是否存在真实需求。对于当期新增的大客户,需额外检查双方达成合作的过程性文件,以验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3、分析比较销售周期。针对同类或类似产品,对比客户自提模式与非自提模式下的“订单-签收”全周期时长,识别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分析其合理性。
4、跟踪自提客户的回款情况。检查回款是否及时,是否吻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特别关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是否显著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的信用政策,评估其商业合理性。
三、贸易业务
贸易业务的财务造假动机非常明显,各方面都有利息需求,有的为了增加收入,有的为了融资,且造假成本低。
例如,成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上下游虚假走单走账的情况,交易没有商业实质。有的公司主动嵌入他人组织的虚假贸易链条,参与其中空转、垫资或者简单加工的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采用总额法。
☆识别和应对贸易业务的审计提示:
1、审计中如何识别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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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逻辑上 |
贸易上下游分析 |
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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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然出现的贸易收入占整体收入比重较高 2、陌生或非专业领域的贸易行为 3、不完整的组织架构 4、毛利率过低,或脱离市场行情 5、含糊的合同条款 6、货物交易具有瞬时性,瞬时性是指采购和销售在同一时间完成,货物交换也在同一时间完成 |
1、上下游均为贸易公司 2、没有稳定的上下游 3、上下游互为关联方 )上下游企业显示为小微企业,或缴纳社保人数很少 4、上下游存在的行政处罚、诉讼和失信人信息 |
1、交易方为贸易公司,且注册地为县城或边远地区 2、不同交易方,工商注册存在关联信息 |
2、重点关注的行业
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25四部委年报通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25年财政部新增充电桩业务的案例,严格净额法确认收入)、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平台公司买卖的,几乎都是净额法)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近年来监管也会关注新型业务造假,表面上一个系统集成业务,穿透后可能是一个类贸易业务,加工过程非常简单,基本上是一个端到端,中间环节的附加值非常低。
3、毛利率一定要分析,不止对贸易业务,对被审计单位总体业务的毛利率要分析,毛利率大幅下降的,要关注是否掺杂了贸易业务。
4、没有实物流的,基本上净额法没跑了。
四、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可简单理解为:企业(卖方)将客户(买方)欠的“欠条”(应收账款),折价卖给保理商,从而立即获得大部分货款,提前收回资金。后续由保理商负责向买方收款,并承担买方可能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取决于保理类型)。
企业出于改善现金流、优化财务报表或主动管理应收账款的目的会实施应收账款保理,然而,在审计或分析时,需对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其一,应核实相关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入真实性;其二,需评估是否已对保理资产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三,需关注保理业务是否已占用企业银行授信额度,或对其整体信用状况产生影响。
《2025四部委年报通知》: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条款导致受让方实质上享有追索权的,企业不应仅凭相关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在合同形式上已转移即将其终止确认。所以,大家在实务中,不能仅凭借无追索权合同认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表。
常见的影响出表的合同条款(以下条款需审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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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回购条款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受让方有权立即宣布该等所涉应收账款为不合格应收账款(无论受让方先前是否已将该等应收账款确认为合格的应收账款),且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反转让该等应收账款,要求转让方立即无条件购回该等应收账款:…(2)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企业因任何原因不付款等),在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受让方尚未收妥全部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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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付息条款 |
如最终付款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保理商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则供应商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向保理商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日计算,按天收取,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逾期利息=逾期未支付的款项x逾期利率x逾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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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限制信用风险范围 |
将“信用风险”严格限定为债务人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或者要求保理申请人举证债务人已发生信用风险等,人为增加保理申请人获得信用保障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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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扩大“商业纠纷” |
将“商业纠纷”扩大到基础商务合同中卖方履约瑕疵以外的领域,将合同价款结算过程中的纠纷也视作“商业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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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保理商基于已投保的应收账款向企业提供质押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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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享有优先收款权/无条件收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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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让和违约条款是否为一般保护条款,目前很多隐蔽条款都在违约责任中约定,过多强调了债权人(应收账款转让方)的信用风险,而非关注标的债务人的风险,此种情况下往往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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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反映保理商绝对话语权的,往往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
☆保理业务审计特别提示:
1、登录中登网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将系统中记录与管理层提供的保理业务清单进行比对,验证完整性。
2、一定要获取保理应收账款明细,查验客户是否存在失信情况、账龄划分是否合理,长期未回款的原因,从商业逻辑上判断回款的可能性、分析保理的原因。
五、不得通过变更董事来调节合并范围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可能通过不当变更合并范围以调节利润,常见手段包括将不应并表的盈利企业纳入,或将仍具控制权的亏损企业排除。其中,董事会表决权及委派董事的权利往往是判断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键依据。为此,部分企业试图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形式上改变董事委派安排,以操纵合并范围或重大影响的认定。然而,若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与投资方持股比例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股东通常缺乏合理商业理由主动放弃委派董事权利或降低自身影响力。因此,此类形式协议一般无法实质改变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力。相关监管规定与要求明确指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2025四部委年报通知》:企业不得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由,随意变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不当地将本应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2025年国资委财务决算布置会提出关注并表范围不完整、控股不控权等问题,重申“控股必控权,参股必行权”原则,要求将合并范围与产权登记范围进行比对,并强调在2025年财务决算中需依据实质控制原则确定合并范围,严禁通过“虚假出表”规避监管与隐匿风险。
☆审计实务中需注意避免“重会计核算、轻业务实质”,特此提示以下关键点:
1、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异常情形,需关注持股比例与实际权利是否匹配,具体包括:
持股比例与表决权不匹配,例如持股超过50%却无法实施控制、持股比例与董事会构成不匹配,例如持股超过20%但未获得委派董事的权利等。对于此类情形,应进一步分析表决权结构与各方实际经营能力的匹配性。例如,若大股东业务与被投资方高度协同、具备主导经营的能力,而其他股东(如财务投资者)不具备相应能力,则即使存在形式上的控制障碍,仍应基于实质判断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
2、针对本期投资结构的变化:在探讨会计核算处理前应先深入分析变动背后的商业合理性:
对新增投资或收购,需关注收购动机是否与现有业务协同,是否存在仅为拼凑业绩而进行的收购;收购前被投资方的控制方及其相关特殊约定。
对减少或处置的被投资方,需关注处置原因及具体操作方式;处置后公司的实际状态及接管方。
通过上述分析,可更有效地识别并应对企业通过合并范围操纵利润与指标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