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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业分享】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常见情形

 

 

文章来源:会计雅苑

 

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并广泛应用于IPO、再融资、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指标等关键监管政策中。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需要结合业务背景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实务判断中具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解释1号”),结合历年监管发文与实务争议或易错问题,形成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系列技术问答,系统解析应认定、不应认定及分场景判断等关键事项,供实务参考。

 

本篇技术问答聚焦实务中容易出错、监管高频关注的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典型情形,结合解释1号及历年监管提示,对企业合并、资产处置、金融资产损益、债务重组等事项逐一分析。

 

 

 

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事项

 

Q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解释1号,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损益”。该部分损益为合并日前被合并方的相关损益,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合并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特定要求而被纳入合并方的合并利润表中,与合并方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故应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实务中在确定这部分损益的金额时需特别注意,该损益是指在合并方的合并利润表中并入合并净利润的部分,如果被合并方在期初至合并日期间与合并范围内主体存在交易,并且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了被合并方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损益”应是抵销后的金额,而不是被合并方个别利润表的损益。此外,如果之前最终控制方系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股权,或者合并方系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这部分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计算将会更加复杂。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此类投资收益相当于按公允价值处置购买日之前原持有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产生的处置损益,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且具有偶发性,根据解释1号的第(一)项(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或第(三)项(非金融企业处置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列举项目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Q3并购重组中,因并购标的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实务中,并购标的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在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以股份或现金方式给予上市公司补偿。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由于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并购标的业绩不如预期可能导致该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发生减值,该商誉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因补偿收益是非经常性损益,而将对应商誉的减值损失也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1期》

 

 

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

 

Q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处置损益一样,根据解释1号,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结合企业自身业务模式、经营特征、相关交易和事项发生的频次及性质等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就房地产企业出售项目公司股权产生的处置损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提出,应穿透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开发基础资产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判断。“如果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实质上是已开发完成的房屋存货,出售开发完成的房屋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且公司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近年来出售类似项目子公司股权的频率足够高、金额足够大等)证明其为常规业务,公司均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利,则股权处置损益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5期》典型案例研究之问题4讨论了以处置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风电场的情况,证监会《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及的转租赁业务模式下使用权资产的处置,也都是基于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特定情况一般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应谨慎判断。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

 

 

 

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

 

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根据解释1号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第(三)项进行判断: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解释1号明确适用该列举项目的为非金融企业,对于金融企业,与金融资产/负债相关的损益应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判断原则具体分析,可能会有更多情形可以判断为经常性损益。

 

Q1套期业务中套期无效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解释1号列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明确排除了“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此处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理解为企业将该等业务按照套期会计准则中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时,其中的有效套期的部分所确认的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而其中的无效套期的部分所确认的损益,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企业对其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并没有按照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则相关损益不能视为“有效套期保值业务”排除在非经常性损益之外。

 

Q2理财产品产生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作为非保本也不保收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不能通过SPPI测试,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损益本质上不属于存款利息,而是金融资产净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属于前述解释1号列举的第(三)项及第(五)项“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通常分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即便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包括对外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是否属于其正常经营业务,还需结合该类业务发生的频率及性质,并综合考虑其业务模式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并具备匹配的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判断。

 

【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4期、2026年第1期

 

Q3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对外投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能否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认定为经常性损益?

 

A

 

不能仅因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对外投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而将其认定为经常性损益,应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判断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投资业务是否为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为对外投资产生的损益,这本身并不表明对外投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范围。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7年、2019年、2020年、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3期》

 

 

 

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

 

Q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解释1号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已明确包括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按单项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均属于经常性损益。但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的认定则相反。尽管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款项无论处于哪个阶段,均可按单项或组合评估信用损失,但实务中,企业更常采用组合评估的方式,仅当某个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已显著不同(通常为高于,如已发生减值)于组合内应收款时,才单项计提,如果此时的估计是合理的,后续发生转回往往具有偶发性,故将此类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关资料】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6期》

 

 

 

债务重组损益

 

Q与债务重组业务相关的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A

 

解释1号列举的项目已明确包括“(十二)债务重组损益”。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不再将债务重组限定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特殊情况,债务重组损益也不再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计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或资产处置损益等项目中,因此需注意识别出上述科目中的债务重组损益以免遗漏。

 

【相关资料】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容诚技术洞察

 

企业合并、长期资产处置、非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投资、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债务重组等偶发、与主业无关的交易所产生的相关损益,通常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应仅因报表列报项目变化、是否为利润的主要来源或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等而改变认定结果。对于特殊情况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企业)的判断则需回归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三个判断原则。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6-07-22 阅读: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