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关于跨税费种比对不符问题提醒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税务局提醒:您表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行(一)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列为【21511577.25】与当年房产税计税依据合计【23483142.25】不一致,请核实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行(一)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列填写是否正确,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常见差异原因:
一、土地价款没在 A105080 第2行体现(最常见)
会计上:房屋建造成本进“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进“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A105080 第25行)。
房产税:无论会计怎么核算,房产原值必须含地价(出让金、契税、开发成本等)。
→ 所以房产税原值天然比 A105080 第2行大。
二、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单独入机器设备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智能化楼宇、给排水等,会计放“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不在第2行;但房产税规定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必须并进房产原值。
三、装修、改扩建、续建成本
后续装修(达到房屋功能)、改扩建增加价值,会计可能进“长期待摊费用”或资本化处理不一致;房产税一般要增加计税原值,但 A105080 第2行不一定同步调。
四、无租使用/代管代用别人房产
企业账上没这套房,但按房产税规则使用人/代管人要从价申报,于是房产税计税依据合计变大了。
五、A105080 填错(真错误)
处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后第2行原值变小,但房产税仍按历史原值报
六、从租+从价混算导致“计税依据合计”变大
房产税“计税依据合计”可能含:从价房产原值、从租租金还原值、历史税源未清理的房产。A105080 只反映账面固定资产,当然对不上。
七、无证房产/自建已用未转固定资产
自建仓库、车间已使用但没办证、没转固定资产,A105080 第2行没数;房产税按“实际使用”要报,也会让房产税原值更大
具体企业要自查一下,看看两边数据差在那里?具体分析原因,看是漏报还是正常的口径差异。


